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0条,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的三种情形。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二是规定了依信用状况对统计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出现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规定了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申请提前移除、延长程序。细化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申请提前移除、延长程序,制作《提前移除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申请表》《提前移除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审批表》《延长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审批表》,进一步规范了对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管理。
文件具体内容由省统计局负责解读,电话:8689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