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从事统计活动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根据有关规定,检举人在检举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提倡实名举报,如实反映问题。实名举报需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举报电话:
辽宁省统计局:024-86892042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024-86908408
举报邮箱:
辽宁省统计局: wfjb.lntjj@ln.gov.cn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lnzdzf@l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