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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理范围。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从事统计活动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根据有关规定,检举人在检举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提倡实名举报,如实反映问题。实名举报需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举报电话:

      辽宁省统计局:024-86892042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024-86908408

      举报邮箱:

      辽宁省统计局:   wfjb.lntjj@ln.gov.cn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lnzdzf@l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