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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统函〔2024〕64号
    2024年11月16日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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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调查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和最新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为做好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

      7.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位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工作安排

      (一)名录核实

      一是以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确定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库。核实经普库中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工资:如果不独立核算工资,需核实和确认所归属的上级法人单位;如果独立核算工资,需确认是否有下级不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以及所包含单位的从业人员数。最后应将独立核算工资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纳入最终的调查对象库。

      二是核实单位行业代码等属性信息,如有错误,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2024进行修改。根据“单位名称与行业大类对照”,含有相应关键字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行业代码的修改应在已限定行业大类范围内。

      三是核实登记机关级别(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以便进行后期数据审核。

      (二)调查上报

      各调查单位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2024(https://tjy.stats.gov.cn/platform/page.html#/pc/internetLogin)上报数据。

      1.2024年年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102-3表,开网时间为20241210日至2025210日24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

      2.2025年季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5日12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

      三、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所在地区县级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附件: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正式公文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定期统计报表)

      辽宁省统计局 

      20241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