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统计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辽宁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包括正高级、高级两个级别。
凡在我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符合评审条件的,均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
二、评审标准
2023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统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成果。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1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意见》详见辽宁省统计局官网(http://tjj.ln.gov.cn)。
三、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除此之外,申报人员按照层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统计师
申报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另外,申报人员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应符合《意见》相关规定。
(二)高级统计师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同时,申报人员应持有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有效期内)。另外,申报人员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应符合《意见》相关规定。
根据我省2022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考试成绩情况,经与省人社厅沟通,无符合2022年的省合格标准人员。
四、报卷及初审
(一)组卷要求
正高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A4规格)和副卷两部分。《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模板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ln.gov.cn)首页“下载”栏目中下载。
1.主卷,即《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2)学历资历。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报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申报高级提供)等复印件。
申报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等信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002届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自由职业者按照申报程序要求,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审查、核验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2002届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
(3)主要业绩成果。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统计项目的材料等复印件,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较厚、较大的材料,请缩印(双面)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期刊论文检索复印件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5)其他。包括取得特殊贡献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2018年至2022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主卷卷内所有材料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审核无误后整体骑缝加盖公章。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贴好照片)一式3份。按填表说明填写。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3份。其中,1份装入主卷作为第一部分,其余2份供评审时使用。
(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单独装入小信封。
3.将下列材料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包括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
(二)报卷要求
1.报卷程序。按“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按要求进行组卷,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统计专业工作年限、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及取得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内“单位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当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后,报当地市统计局复核。当地市统计局要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论文是否符合报卷要求,提出复核意见,并按规定时间将复核后申报材料和《参评统计系列正高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见附件)报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省(中)直各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部门人事(职称)工作机构负责报评委会办公室。中直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的,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后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时限。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
(三)材料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参评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统计局(省中直主管部门)复核的申报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评审工作组织领导。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参评人员个人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问题。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人员和引进、高端、急需人才的评审优先。
(二)加强论文和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审核。申报材料中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应为统计或相近专业的,且必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材料如没有明显标识,又无法认定属于本人独立或参与完成的,其相关材料需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并注明是本人独立完成的还是参与完成的。
(三)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在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手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继续开展检索查询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五)严格各项评审纪律。在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具体时间安排
报卷时间:2023年报卷的截止时间为
评审时间:2023年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0月下旬进行。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结合实际另行通知。
报卷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省政府院内统计局人事处523室)。联系人:张国庆 联系电话:(024)86892636、86892424(传真)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参评统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
辽宁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