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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04月11日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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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辽宁省统计局

     

    2001411发布)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111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省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20多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及人口增长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1110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每个人都在常住地进行登记。

     

      全省的总人口为4238万人,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7103946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292万人,增长7.40%。平均每年增加28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9%

     

      二、人口分布

     

      全省的人口分布如下:

     

      沈阳市720万人

     

      大连市589万人

     

      鞍山市358万人

     

      抚顺市226万人

     

      本溪市157万人

     

      丹东市239万人

     

      锦州市308万人

     

      营口市230万人

     

      阜新市189万人

     

      辽阳市180万人

     

      盘锦市126万人

     

      铁岭市282万人

     

      朝阳市320万人

     

      葫芦岛市258万人

     

      三、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130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4114万人,占总人口的97.07%,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15人,比1990年的3.59人减少了0.44人。

     

      四、性别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男性为2161万人,占50.99%;女性为2077万人,占49.01%。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4.04

     

      五、年龄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749万人,占17.68%1564岁的人口为3157万人,占74.49%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32万人,占7.83%。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5.5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15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559万人,占83.9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679万人,占16.02%。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230万人,增长了6.91%;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62万人,增长了10.05%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262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560万人;接受初中教育的1699万人;接受小学教育的126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2595人上升为6182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10935人上升为13205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32324人上升为40082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34273人下降为人29778人。

     

      全省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202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8.84%下降为4.76%,下降了4.08个百分点。

     

      八、城乡总人口

     

      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2299万人,占总人口的54.2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1939万人,占总人口的45.7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3.38个百分点。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全省总人口与各市人口合计之差,为常住地待定的人口。

     

      3.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4.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