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辽宁省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宁省统计局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全局预决算公开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公开时间和方式
预决算应在省财政厅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局门户网站设立“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
三、公开内容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对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预决算的同时,一并公开全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程序和职责分工
(一)局财务审计处负责拟定公开文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上传文件、跟踪舆情工作。要对预决算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舆情预案,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二)局门户网站维护部门负责在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栏目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保证预决算公开专栏正常运行。当年预决算公开在局门户网站“通知通告”栏目。
五、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省统计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辽宁省统计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完善新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省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计信息系统运行规则及管理制度,负责全省统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指导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负责统计经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省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统计局机关
2.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
3.辽宁省统计局本级(行政)
第三部分 辽宁省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见附件
第四部分 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880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806.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80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988.7万元;
2.项目支出817.6万元。
在支出预算8806.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15.9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493.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并入两个单位导致在职职工人数增加,二是省统计局调查队增加了调查内容。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87万元,主要包括辽宁省统计局机关的办公费11万元、邮电费80万元、差旅费5万元、会议费5万元、福利费1.4万元、日常维修费4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9.3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1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7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15.9万元,其中货物52.6万元,服务63.3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152.8万元,比2018年减少10.5万元,下降6.4%。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8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为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出国培训经费。
2.公务接待费17.5万元,比2018年减少0.5万元,下降2.8%。主要原因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7.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127.3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下降7.3%),比2018年减少10万元,下降7.3%。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
2019年辽宁省统计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18年 |
2019年 |
|
合计 |
163.3 |
152.8 |
1.因公出国(境)费 |
8.0 |
8.0 |
2.公务接待费 |
18.0 |
17.5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37.3 |
127.3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137.3 |
127.3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统计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817.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专项统计业务(项):反映各级统计机关在日常业务之外开展专项统计工作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专项普查活动(项):反映统计部门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周期性普查工作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