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完善新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起草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省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计信息系统运行规则及管理制度,负责全省统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指导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负责统计经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省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组织实施对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提供统计服务。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加强全省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经济形势预测研判。组织开展经济热点专题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2.建立健全“三新”统计监测制度。充分利用“三新”统计分类,进一步拓展“三新”统计范围,逐步完善“三新”统计制度、调查方法和“三新”增加值核算方法,加强辽宁新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研究。

  3.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指导。推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为部门统计调查提供相关统计业务咨询和统计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强化统计部门统筹协调分析。

  4.强化统计指导监督服务职能作用。加大对基层和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培训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等统计服务,着力提升统计人员素质,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