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立我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建议(第142102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编辑:佟轶博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郑广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关心与关注。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有效整合民营企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我局于今年2月初已建立起《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我局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前几年,指导省工信厅(原省企业服务局)建立我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并对该制度进行依法审批。近几年,随着国家统计局陆续建立《关于国有、民营等经济类型统计划分的暂行规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我局也加强对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的研究。在去年研究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初稿基础上,不断扩大统计领域,改进指标口径,完善数据获取来源,经征求意见后,今年初建立了涵盖民营经济综合情况及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部门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各行业情况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并对2023年年度和2024年季度数据开展调查,以期客观、全面反映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辽宁省统计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