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为辖区范围内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旗和辖区范围内有一个及以上乡(镇)的区。由各县级统计局按所在地原则,根据本县(市)各部门、各系统现有资料整理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凡在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论其行政隶属于哪一级均应包括在内。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为全省所有的乡、镇,以及县、县级市、旗所管辖的街道办事处。本表由各乡(镇)按所在地原则,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
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为全省所有的行政村。本表由各行政村按所在地原则,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因条件限制无法填报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街道填报。
(二)本制度由辽宁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宁省统计局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06546号-2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24-86892042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