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四)国家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限额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其它行业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省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限额标准: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五)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六)辖区内国家和省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七)本制度分为年报表和月报表。
(八)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