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局
2016年4月29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省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55.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8%。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2015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为4382.4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375.0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7.4万人,增长0.17%,年平均增长率为0.034%。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3]1530.0万户,家庭户人口为4239.4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7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持平。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211.2万人,占50.46%;女性人口为2171.2万人,占49.54%。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2.54下降为101.85。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4]为455.1万人,占10.38%;15-59岁人口为3024.9万人,占69.02%;60岁及以上人口为902.4万人,占20.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62.0万人,占12.82%。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1.04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4.1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5.1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51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715.4万人,占84.7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667.0万人,占15.22%。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5.1万人,增长0.1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万人,增长0.41%。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714.6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660.6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1895.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852.4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11965人上升为16306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4788人上升为15074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45328人下降为43246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1407人下降为19451人。
七、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为2951.5万人,占67.35%;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430.9万人,占32.65%。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32.4万人,乡村人口减少225.0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5.2个百分点。
八、人口的流动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851.2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6]为287.0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564.1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减少79.8万人,减少8.57%。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2015年11月1日零时,0-15岁人口为490.5万人,16-59岁人口为2989.4万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